26Binance Casino - 领先的数字货币娱乐场,安全稳定,极速存取3亿元!事关退役军人创业资金发放

26Binance Casino - 领先的数字货币娱乐场,安全稳定,极速存取3亿元!事关退役军人创业资金发放

  Binance Casino,USDT娱乐,数字货币游戏,区块链游戏,BTC娱乐场,USDT投注,数字资产平台,体育娱乐,电子游艺,快速提现...

小编 Binance攻略 2025-05-08

  Binance Casino,USDT娱乐,数字货币游戏,区块链游戏,BTC娱乐场,USDT投注,数字资产平台,体育娱乐,电子游艺,快速提现

26Binance Casino - 领先的数字货币娱乐场,安全稳定,极速存取3亿元!事关退役军人创业资金发放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与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退役军人创业融资类业务合作协议,首批6家企业贷款3000万元

  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级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2018〕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资金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配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和制定项目审核原则;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制定项目审核原则;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建议分配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负责对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重点抽查;负责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项目执行绩效监控,定期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方案审核,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加强项目管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如实准确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基础数据报送,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具体绩效管理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补助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等。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人才队伍培训等支出方向。

  市县要加强补助资金与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补助资金补贴内容与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相关政策内容之间有重复的,应优先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使用。

  第六条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

  1.享受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企业新录用六类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2.培训类别。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两大类。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3.培训方式。各地要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大力支持实施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推动培训与劳动者意愿、产业企业需求的精准匹配。对国家和省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各地可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开展项目制培训。

  ①岗前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在岗初始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在岗提升培训。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1)上述人员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就业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相同等级不得重复享受。鼓励市县探索补贴标准与参训后就业率、创业成功率等绩效指标挂钩。

  (2)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3.管理要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1)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2)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3)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强化在岗期间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和退出机制,确保应退尽退、能进能出,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四)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由各地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补贴。

  (五)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六)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七)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七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对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提升培训、重大招聘活动等,由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申请,并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根据评审后确定的补助额度,纳入次年度省级相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具体范围按照《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的就业公共服务目录执行。具体办法和执行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各地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各地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九条 专项人才队伍培训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分层分类开展针对性、系统性培训培养。

  第十条 其他支出包括印制就业创业工作必需的证照工本费支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所需资金,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和省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不得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人才队伍培训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市县要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额度,不得超过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5%。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机构)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1.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努力程度、重点工作等相关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创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1)基础因素权重为45%。其中:常住人口数20%、登记失业人数5%、城镇新增就业人数5%、就业困难人数5%、市场主体数10%。

  (3)重点工作权重为35%。主要考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的阶段性重点工作。

  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上述分配结果进行调整修正。同时,结合各地补助资金结余情况、市县综合绩效结果,对滚存结余较大、综合绩效结果差的市县,省级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扣减。

  2.专项人才队伍培训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各地培训需求人数、培训效果等相关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其中:培训人数权重70%、培训效果30%。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中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金适用项目法,实行竞争立项;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中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资金适用项目法,实行规划分配。

  1.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级申报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行评审,对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2.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按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年度规划分配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收集梳理资金分配所需数据和信息。

  (一)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在采取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市县综合绩效结果等业务相关数据。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在采取竞争立项分配补助资金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补贴标准,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在采取规划分配补助资金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拟定项目年度计划,并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明确范围、对象、标准等补助政策,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严格执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一)提前下达。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补助资金实行提前下达,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30日内,将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同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年执行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市(州)财政同步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收到上级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按规定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市、区)。

  (二)正式下达。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预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正式下达后,30日内提出当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整体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资金文件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印发,应载明资金名称、用途、转移性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并同步下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提前下达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正式下达资金文件和指标应在补助资金履行分配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市县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县(市、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对其使用的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十九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市县基层,严格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前,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并将其作为转移支付设立、延续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时,按规定下达分区域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年度执行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执行结束后,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含扩权县)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要求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合规安全、使用绩效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各地财政部门应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八条 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市县安排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事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财社〔2019〕78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财社〔2021〕77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总工会 共青团甘肃省委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支持电商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各市(州)人社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市(州)工会、团委、妇联,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农林水务局、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

  现将《关于支持电商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和《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消费、扩就业的系列部署要求,加快培育就业扩容提质新动能,进一步推动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促进重点群体高质量就业创业,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1.加强电商技能人才培养。将电子商务师、互联网营销师、互联网直播营销、快递员等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提供精准、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鼓励电商企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强电商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指导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电商产业发展需要及未来业态发展趋势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全面推进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探索开展订单式电商人才培养,推动技工院校与电商企业深度融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壮大电商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将在电商领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取得较大创新贡献和经济收益的高层次人才纳入省领军人才和陇原青年英才的选拔范围。举办各类农特产品加工、互联网直播、寄递物流等相关高级研修项目,鼓励电商企业积极参加。将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机构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

  鼓励从事电商行业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加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人才培育项目。

  3.建立电商人才专家库。建立电商领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专家和人才对接机制,依托专家服务基地有组织有规模地组织专家,赴农特产品加工、信息技术、寄递物流、中药材加工等电商企业开展技术指导和专业人才培训。(省人社厅负责)

  4.优化人才评价制度。探索设立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市场分析等职称评审专业评审委员会,培养储备电子商务领域专业人才。鼓励在我省从业的电商企业人员在企业注册地或工作所在地开展职称申报。对电商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社保、从业年限等申报限制性条件。对重点骨干人才可通过特殊人才评价绿色通道进行评价。(省人社厅负责)

  5.完善人才评价方式。将我省乡村基层小微电商企业经营负责人纳入乡村实用人才评价范围。

  在电商企业就业和见习的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在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时其之前业绩可累计计算,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评审考试评价等费用。

  鼓励电商企业推行“电商直播现场+考场”的互动评价模式,在工作岗位、直播带货过程中考察评价对象技能水平。支持初级电商从业人员参加互联网直播营销专项能力考核。在电商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的,其在企业见习期取得的业绩和见习时间,可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资格条件。(省人社厅负责)

  6.健全电商人才交流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联系省属高校服务电商企业纽带作用,加强校企、院企对接合作,鼓励高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自主设置“创新岗位”“流动岗位”,聘用电商企业家和管理人员,向相关专业学生介绍行业动态和分享实操经验等,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培训电商企业员工,助力企业发展壮大。支持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办电商企业,带动产业发展。(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提升重点群体从业人员能力。实施“青春兴陇”行动,持续加大农村电商人才、农业职业经理人等新职业群体的培养凝聚力度,着力培育本土青年人才。

  组织退役军人参加电商产业等新质生产力方向的技能培训,引入AI、VR等数字技术提升培训效果。

  将电商课程纳入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电商企业开展残疾人技能和在岗培训,支持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电商专业招生计划,提升残疾人电商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深化“巾帼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赋能巾帼电商人才“千百计划”,培养一批巾帼电商人才和陇姐优品推介官。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依托各级农广校将手机应用技能培训作为高素质农民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农产品电商直播等专题授课和实操演练,提高学员运用手机发展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水平,培养一批既懂农业又懂电商的复合型电商人才。

  实施“村播赋农”电商新业态人才培养,组织全省电商领域相关人员参加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线上大讲堂,举办甘肃省直播电商大赛,以赛促训,提升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新农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依托电商实现就业创业的能力。

  (团省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省妇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为符合条件的电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创业个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陇原创业贷”“陇原惠岗贷”“陇原惠军贷”“陇原巾帼贷”和助残信贷等融资支持

  ,在未开设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县区探索开展线上申请“陇原创业贷”“陇原惠岗贷”,提高融资便利度。(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妇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促进电商企业降本增效。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各类重点群体就业,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扩岗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将电商企业列入“援企稳岗·服务千企”行动重点支持范围,提供优质惠企便企政策服务。

  支持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资本、技术、商超、电商在线实时对接,开展“直播带货”等活动,拓宽退役军人市场主体的销售渠道。

  持续办好“陇姐带甘味·陇货优品位”陇姐优品线上线下集市,组织电商企业参加各类电商展会、产销对接会,帮助拓展市场,促进巾帼电商企业发展。(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家政企业拓展电商业务。实施家政训练营暨家政数字人才能力提升项目,加快培育家政领域电商人才。推动家政服务行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家政服务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网络营销、运营和服务能力,不断开拓新的业务空间,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省人社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做大做强电商类乡村就业工厂。对接东部省份引进优质电商企业,通过培育带动+业务分包+跨区域联动产供销对接+联合联营等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拓宽市场渠道,对符合条件的电商类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助力县域电商产业发展壮大。(省人社厅负责)

  12.促进重点产业与电商融合发展。引导旅游演艺、文娱体验、研学旅游、银发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业态与电商深度联动,通过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推广门票、衍生品及文创产品。鼓励重点景区、夜间消费集聚区、文化产业园等嵌入“创意市集”,设立文创、非遗手作、文化主题餐饮等电商专区,开展“文旅带货季”活动,培育一批融合型电商示范项目,实现“线验+线上下单”一体化销售模式。支持各地推动本土文学、动漫、游戏、演艺、影视等知识产权转化,利用数字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旅游消费场所,打造一批超高清、沉浸式、互动式演艺新空间和数字展览新空间。(省文旅厅负责)

  13.加强公共服务供给。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电商领域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融资贷款、补贴申请发放等“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邀请从事电商运营、企业管理、营销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的专家组建创业指导队伍,定点联系电商企业,常态化、制度化为电商企业提供精准指导服务。依托工会驿站、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等阵地,为服务电商领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依托职工之家APP“就业帮扶云”,常态化开展“工会帮就业”直播带岗,联动线下公益专场招聘会,搭建全域、高效便捷的“全链条”就业服务桥梁。(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大岗位开发力度。支持培育电商新业态企业,推动短视频、直播电商、社区团购等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快线上线下融合,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支持有条件的电商企业结合业务发展需求,开发设立有关农产品采收、整理、包装、装卸等适合岗位,吸纳当地脱贫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落实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电商企业申报参加“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青年就业见习计划,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在创意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多领域灵活就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培育打造劳务品牌。依托人社部“劳务品牌数字服务平台”和“如意就业”甘肃省公共就业服务网等平台,进一步优化完善品牌线上展示交流和对接协作模式。发挥“陇南电商”省级劳务品牌示范效应,加快培育一批带动就业创业效果好、市场认可度高的电商类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按规定给予奖补。(省人社厅负责)

  支持电商企业创建高质量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和省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与就业实训基地

  ,培育电子商务产业园、县域直播电商中心,发挥资源集聚优势,提供实习实训、运营指导、创业孵化等一站式便捷服务,支持电商产业链做大做强,发挥产业带动就业集群效应。

  鼓励企业为残疾人提供电商就业创业项目,辐射带动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居家就业和创业,对管理运营规范、安置残疾人就业10人及以上、帮扶残疾人就业效果好的电商企业优先纳入残疾人就业帮扶省级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电商类返乡创业主体认定为“甘肃省农民工返乡创业平台”的,按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在电子商务领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在税费优惠、场地保障、房租减免、申请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补贴,降低初创成本,激发投身电商领域创业热情。

  引导一批有资金、有技术、有创业经验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筛选电商类返乡创业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持续做好榆中县和白银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工作,通过培育有较强竞争力的县级农产品产业化运营主体,建立完善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取得长足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提升冷链物流服务水平,保证生鲜和加工农副产品质量,减少运输损耗。(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培育农村电商特色品牌。立足我省“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错峰头”特色优势农产品,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商贸流通企业引入专业团队,完善产品设计、视频拍摄、文案策划等配套服务,讲好“甘味”品牌故事,展示厚道甘肃、地道甘味的良好形象。引导线上地方特色馆、旗舰店和线下“甘味”特色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电商体验馆品牌化运营,培育一批“小而美”的农村电商特色品牌,推动一批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入选农业农村部品牌精品培育计划。(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深化拓展“甘味出陇”在线营销。支持各地搭建直播平台,发挥现有直播平台、网红作用,打造网络IP,吸引在线流量,建立“甘味”农产品销售的新载体新通道。培养一批网红带货达人,推动创业就业,营造浓厚的直播电商氛围,示范带动“直播”新载体快速发展。(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优化顶层设计。科学统筹将支持电商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纳入“十五五”时期全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专项规划,推进实施电商领域等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助力提升从业群体就业创业能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2.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将促进电商产业发展作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抓手,积极主动作为,密切沟通协作,着力推动产业就业协调联动。持续健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的作用发挥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电商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积极性,持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省政府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强化政策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发布支持电商平台建设、技能培训、品牌培育、资源链接和就业创业方面的政策服务清单。落实落细各类政策规定,发挥政策集成叠加效应,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及东西部协作资金,最大限度发挥专项资金效益,助推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就业带动力。(省政府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权益保障。深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协商协调机制,指导电商平台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合法权益。通过提供定向就业援助、社会实践实习岗位等方式,结合“金秋助学”“工会夏令营”等系列活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提供帮扶关爱服务,稳固就业民生底线。(省总工会负责)

  25.选树培育典型。举办电商领域甘肃省百万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竞赛参赛企业和选手落实表扬奖励政策,纳入职工疗休养计划。开展陇原工匠培育选树工作,对符合全省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评选条件的纳入评选表彰范围。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培树适度向电商领域倾斜。在创业大赛等活动中设置电子商务赛道,组织开展电商领域创业能力提升训练营和青年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分享成功案例,提升从业人员创业创新能力。(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广泛宣传引导。利用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抖音、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支持电商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和就业创业典型,推广优秀创业项目,讲好电商品牌故事,努力营造全省电商产业发展良好氛围,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励广大劳动者积极投身电商领域就业创业。(省人社厅负责)